中国驻菲律宾使馆提醒我在菲公民注意防范地震灾害

中国驻菲律宾使馆提醒我在菲公民注意防范地震灾害
中新网9月29日电 国新办29日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四五”时期水利高质量发展成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司长张祥伟表示,目前,我国已建成的9.5万座水库,总库容超过1万亿立方米,我国水库的类型、数量、高坝数量均居世界首位。-->  会上,有记者问我国已经建成了9.5万座水库,请问如何管理好这么多水库,确保它们发挥效益,安全运行?  对此,张祥伟表示,目前,我国已建成的9.5万座水库,总库容超过1万亿立方米,我国水库的类型、数量、高坝数量均居世界首位。为了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更好发挥水库功能作用,水利部门坚持把确保大坝安全作为第一要求,致力构建安全大坝、生态大坝、智能大坝。  构建安全大坝方面。一方面,提前预置超设计标准洪水防御手段,全面压实水库安全责任,也就是逐库落实大坝安全地方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特别是小型水库,要压实小型水库防汛的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另一方面,全面整治水库安全风险,“十四五”以来,实施水库除险加固17994座,2022-2024年,首次实现了连续3年全国各类水库无一垮坝。通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功能得到恢复、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提高。比如,除险加固后的河北省安格庄水库,这是一个大型水库,今年7月,有效应对极端强降雨,两次避免启用东淀蓄滞洪区,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构建生态大坝方面。将生态保护融入水库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在规划设计阶段,建设生态友好型水利工程,规避或尽最大可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建设运行阶段,推进水利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与改造,强化流域水库群统一联合调度,适时开展生态调度,保障河流生态用水需求,恢复河流连通性,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构建智能大坝方面。全面启动12座智能大坝建设试点,加快推进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建设,“十四五”以来,全国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平台基本建成,11814座水库开展矩阵建设,完成6.2万余座水库的雨水情测报设施、5.5万余座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大幅提升了安全风险感知预报能力。数字孪生三峡、丹江口、小浪底、大藤峡投入实战应用,其中数字孪生小浪底在2024年汛期有效支撑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运行,累计排沙1.97亿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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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

包括,除非,很多人体检往往检查同样的几个基础项目。其实,不同年龄段体检侧重点截然不同。如何从年龄的角度科学选择体检项目呢?  不同年龄段体检“必查项”有哪些?  30—40岁人群 “三高”是体检重点  30岁后人体各项机能虽处于巅峰状态,但这个年龄段的人普遍工作压力大、应酬多,饮食习惯不科学以及运动量不足,容易发胖。-->  这一时期要重点关注血压、血糖和血脂变化,若有异常需马上调整。  专家建议  每半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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