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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偶尔,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9月27日5时49分在甘肃定西市陇西县(北纬34.91度,东经104.58度)发生5.6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 记者从陇西县了解到,有房屋倒塌,暂未收到人员伤亡报告。总台记者已赶往现场。 (总台记者 王妍 邢博)--> 【编辑:李润泽】
学术观点,中新网9月29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25〕14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意见》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明确侦查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生物识别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未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意见》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当有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对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有疑问的,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照片的户籍证明;对于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本人面貌与户籍证明中的照片差异较大等情形,应当补充调取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意见》还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 三是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 四是明确审判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意见》要求,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意见》还规定,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送达裁判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五是明确相关工作机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 (一)信息系统比对。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检索人口管理等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二)档案信息比对。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现实人像照片、自述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身份信息,通过检索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的人口档案信息进行比对。 (三)生物识别信息比对。将依法采集的犯罪嫌疑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与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关联的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比对。 未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 第三条 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方式核查犯罪嫌疑人信息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 (一)获取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照片与现实人像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证件信息一致; (二)未获取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的,但核查获取的人像照片与现实人像相符,且核查获取的身份信息与此前获取的身份信息一致。 采取生物识别信息比对方式核查的,犯罪嫌疑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与比中的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经认定一致,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当有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对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有疑问的,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照片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应当与信息系统或者档案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对于上述证据材料,办案民警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于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本人面貌与户籍证明中的照片差异较大,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个人信息与户籍证明不一致等情形,应当补充调取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经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第五条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 “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经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协查、实地走访调查、人脸识别、指纹比对鉴定、DNA鉴定等手段仍无法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情况说明,载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核查过程和方式,由办案民警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可以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注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第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被告人身份不明,但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对辨认笔录,应当审查是否直接辨认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被抓获后的照片。 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确认被告人身份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对证据调查核实。 第九条 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第十条 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对于按照被告人自报身份制作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可以附具被告人照片,在卷中列明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DNA信息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并在办案系统中备注。 被告人拒不供述身份信息,人民法院无法认定其身份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可以对被告人编号、附具被告人照片,在卷中列明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DNA信息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并在办案系统中备注。 送达裁判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港澳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核查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信息或者其自述的身份信息。无法核查上述信息的,应当通过移民管理机构核查。 对同时持用中外证件或者国籍存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国籍认定。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付子豪】
效率提高,迅速,羊城晚报讯 记者柳卓楠、通讯员穗仁宣报道:记者26日从广州市人大了解到,《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广州各级政府部门、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防治病媒生物(如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方面的职责,住户不得随意倾倒、堆...
“主播同款”白桦树汁咋变了味? 记者调查网购“展A发B”乱象 “这就是××(某知名主播)推荐过的同款白桦树汁产品,配料只有纯纯的白桦树原汁,喝着健康又安心。” 近日,天津市民董先生在某直播平台看到一场“天然白桦树原汁”的促销直播。直播间里,主播卖力地宣传着该饮品,反复强调称“配料只有白桦树原汁”“每一瓶都源自东北原始森林”。商品链接标题中写着“白桦树汁100%原汁”。--> 董先生随即花18.9元下单了一箱9瓶白桦树汁。“我之前买过××主播同款白桦树汁,这次尝了口发现完全变了味。”董先生说,他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发现产品和直播间所称“某品牌白桦树汁”完全不一样——某品牌白桦树汁是玻璃瓶装,而实际到手的饮品不仅为塑料包装,外包装上的品牌名也不一致,上面还有小字明确写着“白桦树汁味无气苏打水饮料”,只是该饮料显著展示产品名为“白桦树汁”,配料表显示包含“白桦树浓缩液”。 董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电商领域“宣传展示的是A品牌商品,收到实物却是B品牌商品”的问题频出,不仅让消费者屡屡陷入“所见非所得”的陷阱,而且也给出现在宣传中的品牌带来“无妄之灾”。 就董先生此次购物经历,记者咨询曾做过白桦树汁经销商的刘先生。看着记者向其展示的产品和链接,刘先生直言:“直播间里展示的画面确实是某知名品牌的白桦树汁,但是商品链接里出现的图片是另一品牌的产品。该产品和白桦树汁没有任何关系,是实实在在的假货。” 之后记者向上述直播间客服提出疑问,但没有得到回复。 刘先生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他所代理的品牌中遇到过不少。“一些直播间打着我们品牌的旗号卖白桦树汁,其实我们根本没有授权给他们,订单都对不上。这些直播间集中卖完一波就跑路了,结果是我们品牌‘背锅’。不少买了假货的消费者经常去投诉我们品牌,找我们索赔,还说我们卖假货,品牌商誉都受到了影响。” 前不久,北京的张先生网购了某品牌的“纯肉桂丸”,商品介绍中写着某知名品牌,收到货后一看,却是另一品牌的包装。商品外包装上虽然贴有看似正规的防伪码,但张先生发现防伪码在其宣传的某品牌官网无法查询,瓶身也未标注生产厂家和产品配方。 同样,天津的王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看到某知名品牌空调的促销信息,且主播介绍和页面标注都显示是某品牌正品,一级能效、静音节能,便放心下了单。收到货后,王女士却发现空调外机上印着另一品牌标识,而且做工粗糙,机身无正规出厂编号。经查询,生产厂家为某小公司。 记者致电其宣传中提到的某品牌官方客服,对方回复称并未授权该厂家,“不是我们的空调,您要警惕可能买到的是‘山寨空调’”。 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震东将直播带货中“展示A品牌、发货B品牌”的行为称为“调包计”。他指出,此类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损害了品牌方的声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他分析说,商家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和销售者,是“货不对板”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若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若侵犯其他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应向品牌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主播明知或应知商品“货不对板”仍进行推广,与商家存在共同故意,就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若主播以广告代言人身份参与推广,则应承担代言人责任。尤其是头部主播、明星主播,其影响力较大,更应严格履行选品审核义务,若未核实商品真实信息就盲目宣传,即使声称‘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为‘应知’,从而承担责任。” 唐震东还提到,平台不能以“仅提供交易场所”为由推卸责任。若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存在“货不对板”问题,却未采取删除链接、封禁账号等必要措施,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段威认为,若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展A发B”方式骗取消费者钱款,单案或累计数额达3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诈骗罪立案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受访专家指出,治理直播带货“货不对板”乱象,并非单一主体就能完成。 在段威看来,监管部门应从三方面强化执法:一是从严处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规定,对查实的“货不对板”行为,不仅要对商家、主播处以罚款,还可以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通过官方网站、媒体通报等方式形成震慑,让其他经营者不敢效仿。二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与直播平台直接对接,获取违规直播间的交易数据、主播身份信息,避免商家、主播换平台、换账号逃避处罚。三是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针对商家在甲地、平台在乙地、消费者在丙地的跨区域案件,启动异地执法联动,缩短办案周期,确保监管无死角。 “平台应严格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审核机制,加强对入驻商家、主播的资质审核,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入驻。”唐震东说,应加强实时监控与处置,利用AI技术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对比直播间展示商品与后台备案信息,发现宣传与备案不一致的,自动触发预警并暂停直播。同时,对高投诉、高销量的直播间加大人工巡查频次,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下架商品并追究运营者责任。 段威认为,企业应从源头减少被“仿冒”的风险:“加快防伪溯源体系建设,推广‘一物一码’追溯技术,让消费者通过扫码即可查询商品真伪;同时,加强对授权经销商的管理,定期排查线上平台的‘山寨商品’,及时清理侵权链接,从渠道层面遏制‘货不对板’问题。” 他提出:“由行业内的知名品牌牵头,联合优质商家、主播成立‘正品联盟’,共享侵权信息,对‘山寨’品牌、虚假宣传商家进行联合抵制,逐步净化直播电商市场环境。” 段威提醒消费者,要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注重留存证据,发现“展A发B”问题时,及时通过平台投诉通道、12315平台等渠道投诉,明确提出“退一赔三”等合法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韩丹东) 【编辑:王琴】
中新网香港9月27日电 由紫荆文化集团主办、紫荆杂志社承办的2025香港国际中医药大会正在香港举行。“2025香港国际中医药大会 紫荆中医药国际峰会”香港大学平行论坛(简称“论坛”)在大会期间召开。9月25日,2025香港国际中医药大会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开幕。图为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中)、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陈国基(左六)等主礼嘉宾合影。(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供图) 论坛由香港大学中医药学院、中国中药协会与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TRAFFIC)联合主办,以“药源永续·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为主题,汇聚来自中国内地与香港、越南、尼泊尔、马来西亚等传统医药资源国家和地区的百余名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共同探讨中医药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与实践。 中国中药协会秘书长王桂华指出,中医药作为中华文明的瑰宝,在迎来全球化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资源可持续性、国际标准对接与科技赋能等现实挑战。她呼吁要筑牢药源保护底线,推动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深化开放合作,共建中医药国际话语体系;要强化科技赋能,加快中医药现代化进程。 紫荆文化集团总经理文宏武表示,“水无源则竭”,药源永续是根基。全球药用植物面临威胁,可持续利用迫在眉睫。须加强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供应,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模式。需打破藩篱,汇聚全球智慧共同应对挑战;鼓励深化资源保护、科研及标准互认合作,共建发展共同体;鼓励跨界融合,开发符合现代需求的新产品与模式,推动产业升级,激发传统医药生机活力。图为“2025香港国际中医药大会 紫荆中医药国际峰会”香港大学平行论坛现场。(主办方供图) 在主旨演讲环节,中国工程院刘良院士、香港大学中医药学院院长冯奕斌等专家,围绕中医药防治重大慢性病的价值、传统医药可持续发展全球实践等议题分享真知灼见。(完)-->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