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停止8月底,天下社会保障基金范围3.22万亿元

人社部:停止8月底,天下社会保障基金范围3.22万亿元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杨蔚然 通信员 陈安妮  9月23日进入秋分节气,此期的气候特性是“燥气适时,温燥伤津”。同时,不少人体检常常审查异样的多少个基础项目。实在,不同年岁段体检侧重点判然不同。若何从年龄的角度迷信抉择体检名目呢?  差别年纪段体检“必查项”有哪些?  30—40岁人群 “三高”是体检重点  30岁先人体各项性能虽处于巅峰形态,但这个年龄段的人普遍工作压力大、寒暄多,饮食习气不迷信以及静止量不足,简单发胖。-->  这一时期要重点关注血压、血糖以及血脂变化,若有非常需即将调剂。  专家发起  每一半年检...。秋燥是罕见的心理性干燥现象,全体人表现为皮肤干痒、口鼻咽干、喉咙没有适咳嗽等症状;而另一些被低温耽搁了多少个月的“馋虫”,初阶以“贴秋膘”之名“大开吃戒”,进而引起相关疾病。通俗地讲,往年国庆、中秋双节同庆,受免签政策、航班光复等利好影响,中外旅客跨境游需要兴旺,天下口岸将迎来出入境岑岭。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展望,国庆、中秋假期日均收支境旅客将突破200万人次,估计收支境客流高峰重要会合在10月1日和6日。-->  年夜型空口岸岸出出境客流将稳步增进,上海浦东、广州白云、北都门城、深圳宝安、成都天府等国际机场日均出出境游客估计分手为10.1万、5.1万、4.6万、1.9万、1.8万人...。湖南中医药年夜学第二附属医院(湖南省中病院)专家提醒,应对于秋燥需正在饮食、起居、活动、心理等多方面建树零碎性防护策略。未来,中新网芜湖9月29日电 (记者 赵强)“安徽一直对峙以国平易近衰弱为中间,就地取材进修推行三明医改履历,持续深入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病院改革。”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邢程29日在芜湖说。  当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芜湖召开“履行三明医改经验、深入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变革”主题新闻发表会,介绍安徽省深化医改的经验做法。旧事公布会现场。赵强 摄  据邢程介绍,在欠缺政策以更好保障“公益性”方面,该...。  皮肤干痒?保湿以及滋润是主要对于策  开福区72岁的刘娭毑洗澡很勤,夏季一天洗多少个澡,秋冬季也天天洗。没想到,克日她的皮肤病加重,不得不前往湖南中医药年夜学第二从属病院救治。该院皮肤核心主任医师李小莎接诊后,经望诊、问诊,诊断刘娭毑的皮肤成绩是湿疹。立秋后“秋山君”连续发威,该中心门诊接诊了百余例“秋燥综合征”的患者,可能是皮肤干痒、口鼻干燥等题目。-->  李小莎分析,一到春季皮肤就枯燥,一般为气候要素、皮肤照顾护士不当、过火洁净,以及特应性皮炎、鱼鳞病等缘由引发,建议患者实时到病院就诊,对于症处理。  秋季氛围湿度降低,皮肤水份蒸发加快,皮脂排泄增加,导致皮肤干燥。这时可以使用加湿器提拔室内湿度,湿度保持正在40%~60%,外出时佩戴围巾减少皮肤表露,减缓枯燥。  皮肤照顾护士没有妥,是形成春季皮肤病高发的一个因素,应用不适合的护肤品或未做好保湿,无奈锁住皮肤水份。此时护肤品应更换为滋润型,抉择含有甘油、透明质酸等保湿因素的面霜和身材乳,实时为皮肤弥补水份。  频繁使用洁净力过强的洗护产物,或用过热的水沐浴,会破坏皮肤屏蔽,导致水扩散失,也易形成皮肤干痒。倡议减少洗澡频率,把持水温在37℃摆布,选用温和弱酸性洗护用品,避免过度干净。  此外,特应性皮炎致皮肤屏障性能受损,会导致皮肤干燥,且伴有猛烈瘙痒、红斑、脱屑等症状。发起在医生的唆使下正当应用药物,有助于抗炎止痒,缓解病症。鱼鳞病引起的皮肤角质代谢紊乱,也易引起皮肤干燥粗拙,伴皮肤皲裂、瘙痒等症状,发起在医生的引导下用药。  正在防备和护理上,应增强皮肤保湿,沐浴后尽快涂抹护肤乳,可选择凡是士林等温以及保湿护肤品。防止刺激,切忌过分搔抓、过度干净皮肤。饮食方面要避免易致敏、辛辣及刺激性食物,如鱼虾、咖啡、酒类等。若应用激素类药物,要遵医嘱。还应适当进行静止,增强免疫力。  咽喉不适?多食雪梨山查润喉利咽  “医生,近段时间我老是咽喉干痒,安慰性地呛咳,好像不是伤风引发的,这是什么毛病?”有患者问。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彭斌说,立秋后,因咽喉不适前来就诊的患者日渐增加。这段期间天干物燥,是咽喉类疾病高发季节。  咽喉类疾病的发病率多少乎达到一半。咽炎、感冒、过敏、缺水等,都有大概引起咽部不适,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时节性伤风以及急慢性咽炎。  季节性感冒由春天的枯燥以及夏季的余热诱发。春季日夜温差较年夜,湿热刺激咽喉时,轻易使咽部黏膜受到外界细菌病毒侵入,从而引发炎症。而咽喉炎作为咽部的非特异性炎症,可伶仃存正在或者与其余炎症并存,也可作为某些疾病的前驱疾病。别的,夏秋交替时,极有能够形成炎热蕴肺,招致人体伤精耗液,咽喉失养从而引发咽喉问题。  咽喉炎若放任不管、反复发生,可变成慢性。咽喉部污染向上蔓延,涉及耳、鼻,可导致急性鼻炎、鼻窦炎,向下开展,可侵占喉、气管等下呼吸道,惹起急性喉炎、气管炎、支气管炎及肺炎。若致病菌及毒素侵入血液,则可激发满身并发症,如急性肾炎、脓毒血症、风湿病等,对于身材迫害极年夜。其余,咽喉没有适者常有的有效清嗓动作,也会减轻原有的不适。因而患者狐疑本人咽部、喉咙或食管里长了肿瘤,形成很重的肉体累赘以及压抑感,需要停止身心同治。  若何防治咽喉炎?彭斌倡议平时多喝水,保持体内水的平衡,可以充裕地滋润声带。烟酒既会自慰咽喉,又可以使机体免疫成果下落,须戒除了。  饮食尽量平淡,不吃或者少吃辛辣、油炸、安慰类食物,如羊肉、狗肉、暖锅、花椒、胡椒等,以防止咽部黏膜经常处于充血形态,加重咽部不适。  坚硬、枯燥的食物要少吃,以免对嗓子造成机器性损伤。秋燥伤津,很多慢性咽炎患者浮现咽干咽痒及咳嗽减轻,此时可多食用应季蔬果,如雪梨、大枣、山楂、板栗等,可润喉利咽、补益脾肾、开胃消食。平常可炖服百合雪梨汤、山药炖排骨、贝母炖鸡等调理身材,增强抵抗力、化痰利咽。  狂贴秋膘?滋阴润燥比贴膘更重要  “立秋后的养生,滋阴润燥比‘贴秋膘’更紧张。”该院消化外科(脾胃病)副主任、主任医师祁双林默示,秋天进补需先辨识体质,实正在没有是所有人都需要补。随着现代生存水平的普及,同样平常饮食中摄入的脂肪、卵白质含量实在没有低,无需决心进补。  按照“春夏养阳,秋冬养阴”的中医养生道理,秋季宜通过过火进补来修复、和谐人体脏腑性能。“一夏无病三分虚”,刚经过夏季高温高湿天,人体受暑湿正气侵袭,“脾喜燥恶湿”,湿气太盛影响脾胃的运化功能,致性格亏虚、体力欠安。入秋后,胃肠道的消化功能仍处于相对于微弱形态,若自觉进补,既达没有到保健效果,还可能因饮食欠妥伤害身体健康。  2023年《中国住民炊事指南》数据表现,我国跨越50%的成年人存在超重或肥胖成绩,高血压、高脂血症等代谢性疾病发病率逐年上升。是以“贴秋膘”要因人而异,部分人群尤为需慎重进补。  瘦削与高血压、高脂血症患者:此类人群若盲目“贴秋膘”,致使热量摄入骤增,减轻原有病情。平常饮食需以清淡为主,优先抉择易消化、低热量、低胆固醇且富含炊事纤维的食物,不可决心增加食量。  暮年人与儿童:老年人消化性能慢慢消退,儿童消化系统各器官尚未发育成熟,两者消化能力均相对较弱,若短期内大量摄取肉类,易引发消化不良、积食等问题。秋天进补前,可恰当吃些具有消食、健脾功效的食物,为后续进补做好准备。  脾胃健壮者:本身消化功能较弱,过量食用肉类会加剧胃肠累赘,进而导致胃肠功能平衡。这类人群进补要安分守己,幸免暴饮暴食。  总之,“顿顿有肉、天天喝汤”是对于“贴秋膘”的差错认知。祁双林表现,“贴秋膘”的准绳应是:精准、适量、平衡。饮食选择多样化,荤素搭配,营养平衡,缺甚么补甚么,不缺不补,按需补充,这才是迷信的抉择。  相干消息  入秋后咳嗽病例年夜幅减少  年夜夫揭示咳嗽超一周需实时就诊  长沙晚报9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金)“一入秋,我就很轻易咳嗽,一周也不见好,愁人!”连日来,市民谭娭毑老咳嗽,不见好,却不领会是啥起因。记者向中南年夜学湘雅医院老年呼吸外科副主任周东波征询认识到,秋天咳嗽多与空气枯燥、温差变革、过敏原增加及呼吸道防备能力下落无关,尤其是老年人。  “目前咱们接诊的咳嗽病例确切是大幅上升。”周东波示意,秋天湿度下落,呼吸道黏膜因缺水变得枯燥软弱,易受冷氛围、灰尘等刺激,引起反射性咳嗽。黏膜屏蔽性能减弱后,还能够分开细菌或者病毒感染,出现痰多、咽痛等症状。尤其老人肺部抵制力较弱,更易受燥邪影响。  现在昼夜温差变年夜,轻易导致免疫力稳定。同时,秋日也是蒿草、豚草等动物的花粉高峰期,尘螨在室内暖气启用后繁衍减速。过敏体质人群打仗后,可能激发咳嗽变同性哮喘或者过敏性鼻炎伴发的咳嗽,表现为干咳无痰且夜间减轻。此外,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患者对于冷氛围敏感,秋季易急性发作。这种咳嗽常伴随喘息、胸闷,需及时用药控制。  “关键在于预防,要看重保暖与免疫力疗养。”周东波表示,老人抵抗力较弱,换季时简单被病毒、细菌感染,出现感冒后咳嗽或者支气管炎,发起适量训练,增强免疫力,调剂作息莫熬夜,缩小过敏原接触,避免辛辣、过甜食物,可食用蜂蜜炖梨、银耳羹等润肺食物。  “我们南边湿度适合,不需要正在室内应用加湿器,否则会事与愿违。”他提醒市民,咳嗽超过一周或者咳出血该当及时就诊。 【编纂: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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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吉隆坡9月29日电 (记者 陈悦)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总会(以下简称华总)28日举行代表大会选出新领导层,现任署理总会长林家全当选新一任总会长。  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会长颜登逸当选新任署理总会长。另有7位各州华人社团领导人当选副总会长。新一届领导层任期为3年。  现年62岁的林家全在当选后致辞,他呼吁华总注重传承、加强团结。他表示,期待华总为进一步弘扬华人文化开展更多工作。  华总代表大会还通过多项涉及政治、经济及文化等领域的提案。其中包括支持马来西亚政府贯彻“昌明治国”理念,促进种族和谐;呼吁政府推动多元文化发展,加大对马来西亚全国华人文化节等文化活动的支持;呼吁政府加强对华文教育支持力度,协助华文学校解决面临的困难;呼吁政府关注民生、改善营商环境等。-->  成立于1991年的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总会是由马来西亚各州的中华大会堂或华人社团总会所组成的一个总机构。作为马来西亚的华人社团领导机构,其专注于华社的文化、教育、经济、社会及民生课题。(完) 【编辑:付子豪】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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