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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很多人体检往往检查同样的几个基础项目。其实,不同年龄段体检侧重点截然不同。如何从年龄的角度科学选择体检项目呢? 不同年龄段体检“必查项”有哪些? 30—40岁人群 “三高”是体检重点 30岁后人体各项机能虽处于巅峰状态,但这个年龄段的人普遍工作压力大、应酬多,饮食习惯不科学以及运动量不足,容易发胖。--> 这一时期要重点关注血压、血糖和血脂变化,若有异常需马上调整。 专家建议 每半年检查一次血压、血糖和血脂,肥胖人群则每3个月检查一次。 女性重点关注妇科检查、乳腺检查项目。 男性35岁以后,每1至2年增加前列腺检查。 40—50岁人群心血管肿瘤是体检重点 40—50岁年龄段是“健康高危期”,心血管疾病风险增加,必须关注心脏问题;同时,这个年龄段,癌症发病逐渐增多。 专家建议 心脏彩超、心电图等检查不可少。肺部CT不可少,可筛查肺癌。 女性重点关注乳腺及妇科疾病,乳腺超声或钼靶检查筛查乳腺癌,人乳头瘤病毒(HPV)检测加上宫颈细胞学检查筛查宫颈癌。 男性重点关注胃肠疾病,可根据需要选择做胃肠镜,筛查胃癌、结直肠癌等。 有肿瘤家族史,三代以内亲属有肿瘤病史的人,需要及早体检。 50岁以上人群 骨密度血管是体检重点 50岁开始,人体机能衰退,尤其是女性骨质疏松高发。如果出现浑身疼痛、容易骨折等症状,就该考虑是否为骨质疏松。另外,还要警惕胃肠道疾病、动脉粥样硬化。 专家建议 50岁以上人群开始筛查骨密度、骨代谢水平。 警惕萎缩性胃炎、肠息肉、慢性溃疡等疾病癌变,胃肠镜检查不能少。同时关注心脑血管疾病的筛查,如颈动脉超声、心脏彩超、心电图等。另外,做好眼科检查。 关于体检的误区 你“踩雷”了吗? 每年体检成了不少人的健康必修课,但有些错误的做法,可能让体检白做。到底哪些体检观念是错的?怎样才能避开这些坑?我们来一一拆解。 误区一:体检选越贵的项目,效果就越好? 北京世纪坛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主任 周一思:不对。不是说越贵的检查项目就越好,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比如说影像学检查方面,既要考虑能够发现自己的潜在疾病,也要考虑辐射量,比如说PET-CT,能够检查出来很多肿瘤相关方面的疾病,但是价格昂贵,而且它适用于在已经发现疾病的基础上再进行筛查,所以说在体检过程当中并不适用。 误区二:等身体不适再做体检,行吗?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副主任医师 闫涛:不行,健康体检的目的是对疾病或者说对身体的状况进行早发现,及时干预。如果身体已经出现不适,往往是疾病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这个时候就不是去体检而是去就医了。所以体检就是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情况下,定期去做的常规身体维护的一个项目。 误区三:体检报告看完不用管后续,对吗? 闫涛:不对,体检报告拿到手里以后一定要仔细阅读。第一,先要仔细阅读体检报告中对于诊断或者阳性结果的描述或者建议干预措施。第二,对于一些重要的或者说是重大的异常结果,一定要及时地去专科医生那里寻求进一步诊断或治疗意见。 【编辑:刘欢】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时间9月3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即将与哈佛大学达成协议。 特朗普表示,哈佛大学将运营职业学校,教授人工智能。特朗普称,哈佛大学将支付5亿美元。 (央视记者 曹健)--> 【编辑:张令旗】
优势在于,目前,我们悲痛地获悉,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熊淑兰于2025年9月27日离世,享年94岁。截至目前,南京市侵华日军受害者援助与南京大屠杀历史记忆传承协会登记在册在世的幸存者仅存25位。熊淑兰(1931.9-2025.9)图源: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微信公众号 “讲起来心里很酸” 熊淑兰出生于1931年。1937年,她年仅6岁。家里有爸爸、妈妈、姐姐等5口人。她生前回忆,“12月,我们跑反(为躲避...
从体验角度,并且,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最高检官方微信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汪德和、李光荣、景亚萍、毛建桥、欧格提起公诉。 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汪德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日前,原江西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汪德和(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新网南京9月27日电 (肖思佳 曹伦平)近日,江苏镇江一名男子落水失去意识,漂浮在漆黑河道中央。57岁的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鹤林派出所民警贺设平接警后,毅然跳入秋夜冰冷的河水中,成功将落水者救起。这已是这位年近六旬的老民警2024年以来第二次在同一河道中救人。--> 事发当天凌晨,贺设平值班时接到110指令称虎踞桥北侧有人落水。他携带救援装备火速赶往现场,仅用两三分钟便抵达900多米外的事发地点。经指引,他发现河道中央有一白色身影正顺流而下。 危急关头,贺设平迅速脱去衣物装备,翻越护栏滑入河中。秋夜河水寒冷刺骨,他奋力游至已失去知觉的男子身边,单手托举对方,单手游向岸边。 由于河道水深岸陡,贺设平多次尝试托举未果,脚部更被水下乱石划伤,最终在赶到的消防救援人员协助下,通过绳索将男子成功营救上岸,送医救治。 “早一分钟救人,就多一分生的希望。”贺设平事后表示。这位体重不足60公斤的老民警,2024年3月14日曾不顾感冒跳入同一条河道,救起一名溺水大学生,当时他的腿脚被乱石划得鲜血直流。 从警21年来,这位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获得者已累计挽救十余人的生命。微驼的脊背下,贺设平一次次在危急时刻迸发出惊人力量,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人民警察的使命担当。(完) 【编辑:陈海峰】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众筹商品也日益流行。网络众筹商品指的是发起者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特定商品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出现纠纷后应当如何维权呢?-->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网络众筹商品的案件,支持了消费者小杨的诉讼请求,判决众筹发起者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支付的全部众筹款项,并承担商品寄回产生的运输费用。 【案情回顾】 “众筹”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 某点平台是专门开展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该平台的《支持者协议》1.3条约定“众筹指发起者与支持者共同完成项目、实现梦想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支持者出资支持发起者、发起者完成项目并依据项目页面中的约定完成承诺”。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某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众筹项目,目标金额为698000元,支持者可通过支付6980元参加该项目众筹,回报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了商品的外观,“众筹回报”处载明“本次众筹车款仅需6980元即可拥有,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为潮流出行圆梦”;“公司简介”处载明“本次众筹活动的车款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整车质检及3C认证申报,是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上路的改装车款”;“风险提示”处载明“您参与众筹是支持将创意变为现实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易,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 2023年8月,小杨支付6980元参与众筹项目。当月,涉案项目众筹成功。同年11月,小杨收到涉案电动车时发现随车的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 小杨与某科技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6980元并退货,同时承担退货运费。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小杨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涉案众筹项目为投资行为,平台众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 【法院审理】 支持者下单是“购物”而非“投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货款6980元,小杨将涉案电动自行车退还某科技公司,退货运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某点平台的规则来看,商品众筹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合伙合同,需要结合众筹时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某科技公司在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众筹商品的外观,列明众筹商品的详细参数并保证可合法上牌,可以确认该商品在众筹时已经生产并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众筹支持者下单时没有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其下单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小杨支付款项后,某科技公司要承担出卖人的相关义务。本案中小杨收到的电动自行车不包含产品合格证,导致该车无法上牌,交付产品合格证是出卖人负有的从给付义务,某科技公司违反该给付义务,直接导致小杨无法使用该电动自行车,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杨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综上,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众筹也需遵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商品众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双务合同,但是无法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典型合同中,从合同类型来区分,商品众筹合同可以被认定为非典型合同,也可以被称为无名合同。 关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编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商品众筹合同要结合众筹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缔约目的来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商品众筹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众筹时,如果发起者明确告知众筹商品尚未研发或者正在试验阶段,支持者下单时对于商品研发失败有相应的风险预期,此种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众筹商品已经生产或者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支持者下单时并无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的,此种情形下支持者参与众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众筹商品的所有权而并非为了投资回报,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本案情形明显符合第二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等。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卖人交付商品的相关单证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交付电动车合格证与车辆不符,违反从给付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小杨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小杨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是涉及商品众筹模式的典型案件,众筹主体涉及众筹平台、众筹发起者、众筹支持者等多方主体,在众筹过程中存在众筹成功、众筹失败、项目终止等多个情形。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商品众筹合同的法律性质为非典型合同,不能简单定义为某一类合同,要善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商品众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参照适用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后,要准确界定商品众筹中发起人需要承担的出卖人的义务及合同解除的标准。该案为商品众筹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明确了司法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 文/杨宗腾王远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琴】